食品安全法規-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
法規最後修正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06月19日 註 ( 2018/ 11 / 12 更新)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標準 107.06.19 修正之第 2 條附表一、第 3 條附表二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、使用範圍及限量,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,非表列之食品品項,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。
附件檔案
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第(十四)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.PDF
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第(七)類品質改良用、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.PDF
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第(十一)之一類甜味劑.PDF
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(十二)類 粘稠劑(糊料).PDF
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,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。
附件檔案
附表二食品添加物規格第(七)類品質改良用、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.PDF
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、第三條附表二,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資料來源 :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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